清洁发展机制下如何开展国际经济合作

www.epciu.com2009-04-15来源:环保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怎样的机制

《京都议定书》的顺利实施是大国与小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内部重复博弈的结果,最终也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合作奠定了基础。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经济合作性质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分别确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额,通过“境外减排”缓解其国内减排压力,从而以较低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

从上可以看出,清洁发展机制下允许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项目投资,这就决定了减排目标的实现势必要通过不同国家的共同协作,并且必须通过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来实现。因此,它是建立在经济社会方面的国际相互依赖之上的重要国际经济合作形式。

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转移未能产生预期效果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国际经济合作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其一是通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其二则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但事实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并没有起到预想到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中国家接受的技术转移的技术层次和质量过低。在现行的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从成本效益方面考虑,发达国家一般多采取技术转移的方式来换得减排量。一般而言,发达国家从其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不会用更多的研发费用产生的减排科技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即发达国家在技术转移的时候以“现有能力替代”(ReplacementofExistingCapacity)而非“超过现有能力”的观念为指导。实践中一般都是由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方式基本是该公司向专门的生产企业采购减排设备,然后转移到合作的发展中国家一起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在这种条件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者不是该减排技术的拥有者,那么发展中国家一般只能得到技术的载体,即减排设备以及相关的设备的适用、维护等方面的技巧,而不是为其带来核心的技术。

二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流转速度过慢。所谓技术流转是指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后能把该技术推广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技术流转的速度越快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其自身发展也越是迅速。但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环境技术扩展得越快越广,其自身的获利机会会相对越少,同时也会提前发达国家进一步对新技术进行研发的时间,对发达国家而言,之前转移的技术并没有能够获得其自身的最大收益。因此,一般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时,往往会对技术转移进行约束,拖延技术转移时机,为其自身获得更多的收益。另外,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获得较先进技术后即使在项目中未对技术转移进行约束,也未必进行技术转移。一方面,进行技术转移要有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该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借用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比同类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先发优势。这种狭隘的国家情结也会限制技术转移的速度,延误最佳的转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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