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确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相关项目免税政策 优惠时间可上溯到07年1月

www.epciu.com2009-04-15来源:环保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怎样的机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办法》第4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N2O类CDM项目,实施这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上述优惠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之所以将优惠时间追溯至2007年1月1日,是因为其中一些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是从2007年开始获得的,并且这些企业已经按规定上缴了属于国家的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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