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排污费 排污者要提供监测报告

www.epciu.com2009-05-20来源:环保中国

中新生态城 首座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工

市政府日前下发排污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作为核算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者应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并提供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据悉,排污费收入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其中中央分享比例为10%,省级分享比例为15%,市级与区(市)县级分享比例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和郫县按照市级25%、区(县)级50%的比例分享;其他县(市)按照市级10%、县(市)级65%的比例分享。

上一页1下一页

文章标签:

[关闭窗口]  [收藏本页]  [推荐给好友]

搜索:   环保中国  低碳  防治  污染  生态  环保  绿色  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