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怎样的机制

www.epciu.com2009-05-20来源:环保中国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大家越来越关注,我也很注意阅读这方面的文章。但在谈及“减排” 问题时专家常会提到一个词——清洁发展机制,好像中国也在做这方面的事情。前不久,在澳大利亚召开的APEC会议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清洁发展机制是怎么回事,希望《世界知识》做一下介绍。

我们请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的副研究员庄贵阳博士来回答这个问题。——编者

清洁发展机制,怎样的机制

庄贵阳

随着科学家对温室效应的发现以及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提出,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报告的影响和国际社会的积极推动下,气候变化问题被提上国际政治议程。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启动谈判,1991 年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谈判的开始。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峰会上,由与会的154个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的元首或高级代表共同签署,1994年3月正式生效。

《公约》最重要的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以使生态系统能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软义务,无法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因此,第一次《公约》缔约方大会(1995年召开)决定进行谈判以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根据《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为附件1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也就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期间,附件1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水平上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JI) 、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是附件1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并不涉及发展中国家,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则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惟一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机制,它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对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二是帮助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定量减排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一般指附件1缔约方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而项目所实现的 “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可以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不过,现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规则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的CDM项目,也就是说不需要附件1国家参与,可以完全由发展中国家实施,产生的CERs可以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市场上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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