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佑海:科学发展才是真道理
www.epciu.com2009-10-01来源:环保中国
但长期关注环境问题的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原主任孙佑海却发现,在这类污染事件中,有两个“细节”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出事”的企业往往都是当地招商引资项目和纳税大户,他们在距离居民点或者水源地很近的地方建厂开工,
二是群众在当地卫生或环保部门所做的检测总是显示为指标正常,与他们到外地做出的检查结果往往相差甚远。
在日前召开的“2009环境保护基层论坛·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论坛上,孙佑海对CBN记者表示:“我国地方经济要进行跨越式发展,必须处理好发展与环保的关系。”
孙佑海说,陕西凤翔县和湖南武冈县等地发生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和近期江苏盐城等地区发生的严重水污染事故说明,漠视环保求得发展,不顾环境引进项目,不仅免不了要还“旧账”,还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使得发展没有可持续性。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举世瞩目,在国际上的地位显著提高,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也取得很大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有的地方在大干快上的同时,却将环评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地方政府放任地方保护主义,出台各式各样的“土政策”,干扰环境执法;有的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对环境违法企业放任自流;有的地方政府忽视环境规律进行盲目决策,致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等。
如何在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些地区的领导同志对此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认真分析上述一桩桩环境污染事故,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都蕴含着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强烈的GDP冲动,蕴含着强烈的追求短期政绩的愿望,从而导致少数地方政府在利益驱使面前和错误的政绩观下做出错误的决定和妥协。
对“发展是硬道理”这句话应该更加理性地看。事实上,发展是硬道理,不发展没道理,硬发展是死道理,科学发展才是真道理。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看,我们要充分认识“硬发展是死道理”这一判断。发展经济一定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土地征收、城市拆迁、招商引资绝不能超出本地资源和群众的承受力。如果地方税收大幅度跨越的背后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健康受损,那样的发展无疑是杀鸡取卵,短期取得的发展成果必然像沙滩上盖起的大厦一样在某一个时间“点”轰然倒下。
事实上,盲目上马污染项目,政府的风险远远高于企业。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负责治理和赔偿”。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很多企业根本无力赔偿,政府往往就成了“兜底者”。企业可以一关了之,政府却不能推卸责任。
以中西部地区为例,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量引进东部淘汰的重污染项目。随着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逐渐显现,政府不得不付出昂贵的“学费”。以凤翔“血铅事件”为例,仅搬迁污染区居民一项,就需要耗资近亿元,相当于全县一年的财政收入。因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无异于饮鸩止渴。那些曾被视为“聚宝盆”的污染企业,迟早会成为政府的“烫手山芋”。
“先污染、后治理”,这是西方发达国家曾走过的一条弯路,其教训是十分惨痛的。我们要认识到,经济增长并不是发展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如果经济增长了,生态环境却恶化了,人的疾病增加了,那么,这样的发展模式有何意义?历史的教训证明,经济增长并不会必然增加民众福祉。算经济账,眼前受益长远受害,局部受益全局受害;算社会账,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危害当代群众和子孙后代的身心健康。在现代社会,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资源,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是政府的责任。
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再次提示各级政府,迫切需要从环境容量、居民健康标准等出发,统筹安排各项事业的发展,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切实控制住污染排放总量。
作为地方政府的负责人,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增强依法治国的理念,在环境领域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办事。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全面调动内外法律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自律和他律双重监督力量,内外结合,用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用政绩考核调动政府积极性,使政府既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怠行职权,保障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在内的各项规则得到有效遵行。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实施至今已经20年,社会各界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十分强烈。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立法,应当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在研究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跨界环境责任和协调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规定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基础设施,使环境保护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贯彻。
此外,为了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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