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www.epciu.com2009-11-24来源:环保中国

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不争的事实。极端天气、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改变……气候变化已经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我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最易遭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如何形成法律约束应对气候变化,显得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哥本哈根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本报特邀请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佑海谈谈我国环境立法如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共同主办的2009年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国际合作高层论坛4月18日在长沙举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开幕式,并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同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周生贤出席2009年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国际合作高层论坛开幕式

决议有何特点?

《决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提出了要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进程,适时修改相关法律、出台配套法规等;要求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决议》的另一个特点是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为此,《决议》提出,国际社会应携手应对,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其历史累积排放的责任和当前高人均排放的现实,率先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

《决议》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问题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并表示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显示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进行的不懈努力和坚强信心,是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的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取得明显成效

除了通过制定和完善立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还有效开展了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执行和监督工作,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取得明显成效。

2008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59%,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4.42%和5.95%。近3年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0.0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6.61%和8.95%。2006年~2008年,已依法关停小火电2157万千瓦、小煤矿1.12万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8700万吨。

这些工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和评价。

今后应怎么去做?

立法执法并重坚持三个原则

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效。同时,随着内外环境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还需要继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完善立法,强化监督。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完善多方面的立法。

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

当前,我国按照国内和国际形势对控制大气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已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于近期再次修改。目前有关方面大体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的修订方向: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燃煤污染和新型大气污染;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制度;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研究过程中,有关各方对控制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很多专家认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加入并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这些政策和行动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得到体现。为此,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对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立法形式肯定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场和措施。除了通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之外,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特别法的议案,还可以再作进一步的研究。

继续完善节能减排和能源方面的立法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草案。草案突出强调了统筹规划原则、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和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通过完善法律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建议抓紧这项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当抓紧出台《能源法》,适时开展《煤炭法》、《电力法》等立法的修订工作,抓紧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保障政策。此外,《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些环保领域的法律和配套法规的修改或制定工作也应当抓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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