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www.epciu.com2009-11-24来源:环保中国

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不争的事实。极端天气、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改变……气候变化已经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我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最易遭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如何形成法律约束应对气候变化,显得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哥本哈根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本报特邀请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佑海谈谈我国环境立法如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共同主办的2009年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国际合作高层论坛4月18日在长沙举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开幕式,并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同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周生贤出席2009年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国际合作高层论坛开幕式

健全促进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未来我国要继续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同时,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降低单位GDP碳排放的强度,实现低碳发展,建立低投入、高产出、低能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为此,建议国家继续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外贸、科技等方面的激励与保障政策,健全必要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完善相应的立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提供必要的政策基础和法治保障。

总之,建议立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的要求,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

继续加强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

在完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的同时,还将继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执法和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应当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与应对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同时,建议将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强对上述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继续坚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框架

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是目前最具权威性、普遍性的国际框架。国际社会应当坚持以公约和议定书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和有效框架,其他多边和双边的对话机制应该作为对公约和议定书的补充。

即将于今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哥本哈根会议,应当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进一步加强《公约》和《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重点解决减缓、适应、技术、资金问题。其中,特别要强调坚持3个原则:

一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应共同但有区别地履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更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也只有走低碳发展之路,积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技术和资金同举并重的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度量化减排,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限,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更为严重,要根据国情,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而共同努力。

当前,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要不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发达国家要不要继续率先减排,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些都使得即将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我国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现在关键要看发达国家是否有诚意履行自己的承诺,尤其要看主要发达国家是否做出实际行动,积极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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