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国十大环境事件

www.epciu.com2010-01-04来源:环保中国

从国内环保角度看,2009年以年初“4万亿”计划开始,以年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公布降低碳强度目标结束。发展还是环保?这两件事可谓戏剧性地诠释了2009年环保的异乎寻常之处。事实上,我们选择的这十大环境事件(以发生时间为序),绝大多数都反映了发展与环保的矛盾、博弈和相互妥协。最终能不能获得共赢,有赖于我们所有人尤其是决策者的智慧和勇气。

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共同主办的2009年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国际合作高层论坛4月18日在长沙举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席开幕式,并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同推进长株潭城市群“周生贤出席2009年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国际合作高层论坛开幕式

4.陕西、湖南、福建、广东发生“血铅事件”

事件:8月份,陕西凤翔爆发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检测的1016名儿童中,共查出851名儿童血铅超标。随后,湖南武冈(1958名儿童中超标人数为1354人)、福建上杭(287名儿童中有121人血铅含量超标)的事件也浮出水面。12月下旬,广东清远市出现数十名儿童被集体查出铅中毒。

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一方面,当地政府称污染企业的排放达到了环保标准;而另一方面,民众由此受到的健康侵害昭然在目,这样的事实并不鲜见。

9月2日,环保部召开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介绍,国家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农业、卫生和中宣部等八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国将强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集中检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此外,国家还将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按照“以奖促治”的思路,鼓励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加强重金属危害和卫生防护科普宣传。

有统计称,中国血铅事件将带来接近35%的粗铅冶炼产能的停产整顿或者整改。

点评:和多数此类事件一样,问题暴发前都应当有个“窗口期”,现在值得关注的是,这个“窗口期”是多久?还有哪些地区、哪些行业的污染问题处于“窗口期”?如果重金属污染领域需要检视标准和执法大检查,那么其他领域需不需要?

5.垃圾焚烧引发争议

事件:2009年,国内有关于垃圾焚烧项目的争议风起云涌。从北京六里屯、高安屯、阿苏卫到南京天井洼;从广州番禺、李坑、花都到苏州平望,各地民众采取“散步”、上访、车队游行等方式,表达他们对于垃圾焚烧项目的质疑乃至反对。与此同时,主张垃圾焚烧的官员和专家,也从未放弃对公众的游说。“反建”事件愈演愈烈,由单一的环境维权事件发展为拷问政府公共决策的社会群体性事件。

民众反对垃圾焚烧项目上马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担心垃圾焚烧将排放以二恶英为首的污染物质,给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健康带来莫大风险。民众强烈质疑的还有,“主烧派”之所以态度强硬,是因为他们与垃圾焚烧的产业利益链难脱干系。

支持垃圾焚烧的一方则称,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城市,垃圾焚烧对于垃圾减量化和无害化是当前最好的处理方式,垃圾焚烧技术本身也没有问题。但他们承认,中国现有的垃圾焚烧厂,无论技术还是运行管理水平都参差不齐。

12月20日,广州番禺区区委书记谭应华公开表示,由于在环评过程中,垃圾焚烧厂遭到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番禺区会江村的垃圾焚烧项目目前已经全部停止,以后番禺垃圾用什么方法处理,处理厂选址在哪里,需要市民讨论后再决定。

垃圾焚烧项目的暂停,可以视作探讨垃圾围城难题的新起点。“主烧派”和“反烧派”已经存在的共识是: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应当是垃圾处理的重要环节。在这些环节之后,垃圾还会剩余多少?要怎样处理?答案的出炉并不那么简单。

点评:客观地说,在真正的垃圾分类处理尚处原始阶段的现在,在减容方面,比起填埋或任其抛弃,垃圾焚烧或许是一个“不坏的选择”。但是在争论中暴露出来的专家与行业利益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如果专家不能以公共利益为重,公众还能相信谁呢?需要强调的是,这一事件中部分公众表现出来的专业精神令人敬佩。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出台

事件:10月1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重要补充,《条例》自2006年起草就备受关注,其出台过程也经过了多个部门艰难博弈。

《条例》包括6章3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点评:这个条例的出台可谓困难重重,无论如何,出台了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有法可依只是最基础的工作,如何能做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纠,将对监管部门提出更严峻的挑战。更要避免的是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样,令法律成为强势集团侵占公共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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